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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来源:发布日期: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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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部署,进一步提升无线电领域监管效能,鉴于原《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经信规范[2023〕1号有效期届满,结合前期实施情况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的最新要求我委修订形成《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2024年末以来,本市先后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等行政检查相关文件,对行政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综合行政检查工作要求及相关形势研判,对原《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修订完善工作,经征求市级部门意见并公开征集社会建议,现已形成《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介绍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权益保护和附则六个部分严格遵循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和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修订,重点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将信用等级由原先的三级扩展为ABCD四级,构建更为精细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行政检查结果作为动态评价依据,实现对监管对象信用状况的动态调整。

二是依据四信用等级重新设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对高风险对象的精准识别与分类管控,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针对性与效能。

此外,本次修订还同步修正立法依据、新增一类失信信息、删除“行政许可优先办理”一项激励措施,进一步增强《管理办法》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三、《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详解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权益保护和附则六个部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总体延续了原办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修订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1. 修正立法依据

鉴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已于20258月到期,因此,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删除其作为立法依据的引用。

2. 新增失信信息

在第二章第六条中,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新增一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失信信息。因《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将此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为保持制度衔接、形成管理合力,特在本《管理办法》中予以对应细化。

3. 优化信用评价机制

第三章第八条中增加结合行政检查情况的表述,强化信用评价与实际监管的联动,增强评价的实时性与客观性。

第三章第九条中将信用等级从三级扩展为四级,并重新界定风险层级。将原C级中风险最高的四类行为(包括因自身原因两次被撤销许可、对人身安全频率造成干扰且拒不消除、利用无线电从事犯罪活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阻挠执法等)归入新设的D级,同时将第二章新增的“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D级,形成高风险行为的集中管控,增强等级评定的梯度性与监管精准度。

4. 调整监管与激励措施

在第四章第十一条中重新设定了各等级的监管方式:对A级对象,明确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B级对象,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对C级对象,按比例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新增的D级对象,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在第四章第十二条激励措施中删除了“在实施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这一项内容,由于该表述与实际行政许可统一按程序、时限办理的操作要求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