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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日期:2025-11-19
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信用评价标准制订、信用评价组织等工作,综合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低等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
(一)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且拒不消除的;
(六)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利用无线电开展犯罪活动的;
(八)在检查人员开展检查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
(一)监管对象报送相关年度报告情况、办理注销手续情况等其他行业管理信息;
市经济信息化委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形成符合无线电领域特点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行政检查情况,对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并根据实际评价运行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和优化。
(一)A级代表监管对象信用良好,风险低。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无线电领域日常管理要求,且不存在B、C、D级所列情形的,评为A级。
(二)B级代表监管对象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C、D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1.未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或者报告真实性存在问题的;
2.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后,未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要求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的;
(三)C级代表监管对象有一定信用风险。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D级所列情形的,评为C级:
1.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
2.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3.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
(四)D级代表监管对象违法失信风险高。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D级:
1.因监管对象自身原因两次被撤销无线电相关许可的;
2.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且拒不消除的;
4.利用无线电开展犯罪活动的;
5.在检查人员开展检查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
定期评价,每年第二季度开展一次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查询归集的监管对象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进行评价。
不定期评价,涉及以下情况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调整信用评价等级: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对监督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无线电领域年度监督检查,确定差异化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
对评价结果为A级的监管对象,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和投诉举报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对评价结果为B级的监管对象,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可以适当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等。
对评价结果为C级的监管对象,按照一定比例检查、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可以开展约谈、督促整改等。
对评价结果为D级的监管对象,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开展约谈、督促整改等,加强风险监测,依法依规实行监管。
对评价结果为A级的监管对象,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要求将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共享。
监管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申请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告知其相关评价结果。
监管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及时予以核实,听取意见、作出处理并书面反馈结果。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监管对象在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完成信用修复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调整信用评价等级。
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查询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监管对象的相关权益保护。
对违法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在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中,不得违法向监管对象收取费用、索取或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对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索取或收受财物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8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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