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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关于对《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涉及“两高一剩”等 行业企业执行更高加价标准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2日】
沪经信规范〔2021〕2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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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市、区公共供水企业:

        为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现对《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19〕9号)中涉及“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执行更高加价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价对象

        本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符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情形的,为“两高一剩”等行业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

        (一)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强制性限额标准;

        (二)企业存在列入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和淘汰类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本市各区通过实施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评价为“整治淘汰类”(D类)且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企业。

        二、加价标准

        由市属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两高一剩”等行业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在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基础上,按用水量实行更高的供水价格加价(以下简称差别水价):

        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即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

        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倍加收水费;

        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

        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3倍加收水费。

        由区属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由各区参照市属供水管网区域内的相关规定执行差别水价。

        三、操作程序

        (一)执行

        各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内容,通过检查、清查、普查、审计等方式,形成拟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审定最终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称、水表号、用水地址等信息,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通知拟被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

市经济信息化委汇总确定各区报送的企业信息后,将拟被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函送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根据拟被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有关水务部门或者公共供水企业执行差别水价。

公共供水企业在接到通知后,按季度为周期从下一季度开始及时足额加收差别水价水费。

        (二)退出

        被执行差别水价企业完成相关改造、调整后,认为不再符合本通知中加价对象情形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执行差别水价申请。

        区产业主管部门收到停止执行差别水价申请后,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核实。经核实达到改造、调整要求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将退出名单函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通知相关水务部门或者供水企业停止执行差别水价。该被执行差别水价企业从提出申请日的下一季度开始停止执行差别水价,如提出申请日的下一季度差别水价水费已收取,收费部门应予退回。经核实没有达到改造、调整要求的,继续执行差别水价。

        四、其他事项

        加价项目、计费周期、水费用途等事项参照《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沪水务规范〔2020〕5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2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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