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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24年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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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2024年无线电台(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和程序要求

为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电磁空间安全,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开展对本市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时间安排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

三、检查方式

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主要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开展日常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工作方案视工作任务需要另行制定发布。

四、检查内容

(一)是否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二)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台(站);

(三)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四)是否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五)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六)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七)是否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八)是否对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和卫星地球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十)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检查要求

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并结合《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对本市无线电台(站)应实施分类检查,确定年度检查次数、比例、数量、职责分工和纪律要求。

(一)年度检查次数

原则上每个无线电台(站)每年检查1次。

(二)年度检查比例

一级无线电台(站)中广播电台、雷达站、微波站检查比例不低于此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10%,除广播电台、微波站、雷达站、以外的其他一级无线电台(站)检查比例不低于此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3%(不含制式电台);

二级无线电台(站)中业余无线电中继台检查比例不低于此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3%(不含制式电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分别抽取四家基础电信运营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

三级无线电台(站)检查比例不低于此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3%(不含制式电台)。

(三)年度检查数量

按上述检查的比例,确定年度检查数量计划应不低于表格所列数目,具体如下:

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

现场检

无线电(站)

类别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台站数量

1600

18

850

590

单位(个人)数量

800

4

5

120

(四)工作职责分工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并向国家及本市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下达相关技术任务。

因检查工作的技术需要,受国家及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的国家及本市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本市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中的监测、检测等技术工作。

(五)工作纪律要求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且不得泄露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等。

六、其他要求

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如有相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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