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ERNMENT INFORMATION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本市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业务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通过对业余无线电信号接收和放大转发,扩大通联范围的业余无线电台。
业余中继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
在本市业余中继台可设置区域内设置业余中继台,应以资源共享方式,向其覆盖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服务。
二、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
(一)业余中继台工作频率应遵循国际惯例,采用高发低收方式,使用频率为144-146MHz,具体信道划分见附件1。频率使用应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避让相关频率。
(二)为提高频谱资源使用率,鼓励业余中继台使用数字模拟多模混合信号制式,其中模拟制式建议使用的亚音频参数为88.5Hz,数字制式鼓励使用业余中继台专用数字模式。
(三)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所指配的一对固定频率,发射功率应不大于25W。
(四)使用的业余中继台应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证的业余中继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同时应取得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检测并出具的业余中继台技术参数检测合规性证明材料,免收技术参数检测费用。
(五)本市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BR4,呼号后缀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申请的先后顺序分配。
(六)为发挥业余中继台在抢险救援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本市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将145.0125/144.4125MHz预留为本市应急中继频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业余中继台可在应急救援活动中使用以上应急中继频率。
三、业余中继台的设置要求
(一)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
3.使用的业余中继台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4.具有必要的管理措施,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其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应为申请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本市设置业余中继台,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向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如营业执照等,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经办人、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2)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上海户籍的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上海长期或临时居住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3.《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设台必要性、具体用途、适用范围、技术方案、相关管理制度等内容;
5.《关于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承诺书》;
6.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业余中继台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提交经打印的包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等材料,证明其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依法取得型号核准证;
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业余中继台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检测并出具的业余中继台技术参数检测合规性证明材料;
7.业余中继台所使用场地的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包括共有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和场地物业所有者、业主委员会知情同意书;
8.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承诺书;
(三)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业余中继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中继台执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业余中继台提前终止使用的,应当向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执照并自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拆除业余无线电台及天线等附属设备并妥善处理。
(五)业余中继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发射设备等信息。需要变更业余中继台执照核定内容的,应当向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业余中继台执照。
(六)鼓励本市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以资源共享方式,在本市业余中继台可设置区域内设置业余中继台。
(七)本市业余中继台可设置区域内,同一区域不应设置同频段同类型业余中继台,同频复用的业余中继台站址间距须大于最小复用距离。
四、业余中继台的使用要求
(一)业余中继台经许可设置使用后,应当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上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频率、天线位置,不得擅自增大发射功率、增加天线高度。
(二)业余中继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中继台可以转发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应当及时向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其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抢险救灾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或者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三)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无偿、平等的服务,并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公开。
(四)业余中继台在通联时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数据文件交换应当使用公开的方式。在业余中继台上试验新的编码、调制方式和数字通信协议等,应当事先公开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技术信息。
(五)业余中继台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端口,未经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通过业余中继台播放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六)业余中继台通信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无意接收的非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信息。
(七)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维护业余中继台,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八)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五、业余中继台的管理要求
(一)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业余中继台进行检查和检测。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检测。
(二)业余中继台设置使用主体应当建立业余中继台录音系统,对转发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数据应当保留三个月,以备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查验。
(三)业余中继台设置使用主体在使用业余中继台过程中,应当建立监听值班制度,及时处理业余中继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业余中继台应当具备遥控关闭功能。
(四)对涉及业余中继台设置、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处理结果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合法设置、使用的业余中继台可在执照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也可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变更、续期等手续后投入使用。
附件:
1.上海市业余中继台工作频率信道划分
2.上海市业余中继台可设置区域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
附件:上海市业余中继台工作频率信道划分.doc 附件:上海市业余中继台可设置区域.doc(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