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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产业园区2023年经济发展水平统计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技〔2023〕353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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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委(经信委、科经委、商务委),各产业园区:

 :

一、工作范围

2023年产业园区经济发展水平统计调查评价工作范围包括:一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其他类型开发区);二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开发区;三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的产业基地及其他产业集聚区;四是由区政府认定的工业集中区等。

二、统计内容

各产业园区按《上海市产业园区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2024年度)》要求填报,主要包括规划控制、开发建设、重点企业、科技创新、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园区认证认定、招商引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内容,统计制度按报告期分别为年度统计报表和定期统计报表。

三、调查方式

各产业园区统计部门请登录上海市产业服务云平台(http://cyy.sheitc.sh.gov.cn/),进行联网直报。各区经委(经信委、科经委、商务委)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四、时间节点

1.2023年4月30日前,各区经委(经信委、科经委、商务委)和各产业园区报送统计评价工作小组反馈表(详见附件1、附件2);

2.各产业园区按下表时间报送统计报表。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

单位

网上填报报送日期

区经委(区经信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相关部门数据审核、验收截止时间

园区1表

产业园区基本情况

年报

各产业园区

园区管理机构

5月30日24时前,联网直报

6月10日前

园区2表

产业园区综合情况

季(月)报

各产业园区

园区管理机构

季报:1-3季度季后20日前,4季度次年的3月31日前;月报:次月20日前(3、6、9月免报);联网直报

季报:1-3季度季后25日前,4季度次年的4月25日前;月报:次月25日前

五、综合评价工作

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工作与园区统计工作同步开展,评价对象为参加产业园区统计工作的园区,各产业园区于2023年7月30日前上报产业集群评价的数据。具体按《上海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2023版)要求执行。

六、组织与实施

本项工作我委委托上海市开发区协会具体实施,《上海市产业园区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2024年度)》由我委负责解释。

 

附件:1.各区经委产业园区统计评价工作人员表

2.产业园区统计评价工作人员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联系人:李  攸  电  话:54230522  13917381277 

传  真:54015783

            刘亚斐  电  话:2311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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