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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日期:2020-04-30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原《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沪经信法〔2015〕1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