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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征求意见稿)

来源:发布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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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特色产业园区创新突破、示范引领的承载作用,强化特色产业集聚和产业生态培育,推动世界级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新时期新型工业化探索实践,打造高质量发展重要功能载体,构筑面向未来发展的战略优势,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牢把握产业变革趋势,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着力提升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能级和竞争力,将其打造成为科技创新的策源地、高端产业发展的引领区、绿色低碳发展的试验田和数字化转型的样板间。聚焦特色产业方向,促进产业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因势利导布局和发展先导产业、重点产业、新赛道产业和未来产业,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打造特优园区主体,优化园区平台主体开发运营机制,强化载体建设、科创支撑、产业培育,加大专业化、综合性配套供给。营造特强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价值链融合发展,促进项目、资源要素耦合共生,培育先进技术、创新产品、优质企业,构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生态,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强化产业承载能力,构筑产业生态新空间。

二、总体目标

围绕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价值链,打造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创新型卓越企业,突破一批产业链关键环节。到2026年,全市特色产业园区达到60个左右,总面积约230平方公里,集聚5000家左右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园区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全市特色产业园区规上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突破10000亿元,规上工业企业单位土地产值年均增幅超8%,特色产业及关联产业产出规模占园区比重达到60%,建设300个以上的国家级和市级创新研发机构。提高特色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和科技创新的引领度,把特色产业园区打造成为园区绿色低碳和数字化转型的创造者、引领者和示范者。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集群化发展强化行动

抓好标志性产业链布局。依托不同资源禀赋和优势,以特色产业园区为重要载体,实施一批补链固链强链重点项目,培育集成电路、创新药和高端医疗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民用航空等10条以上标志性产业链。加快拓展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打造特色产业地标。发挥上海市产业地图导向作用,引导各区围绕重点产业定位,市、区联动提升特色产业园区投资规模、建设水平、产业能级。到2026年,培育形成5家千亿级、20家百亿级特色产业园区,打造更具辨识度和影响力的产业地标,创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打造优质产业生态。引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带动效应强的龙头企业,培育集聚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潜力大的优质中小企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服务机构,构建“龙头企业引领、中小企业共生”的发展体系。打造不少于5个优势特色突出的国际一流产业集群和10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二)实施园区创新能级提升行动

构建多层次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打造多层次科创服务平台,提升园区科技浓度,支撑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一批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集聚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研发中心。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学科溢出效应和实验室平台优势,依托城市的科创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园区、城区、校区”联动,推动创新平台共享开放、技术服务无缝对接、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加速形成10个以上特色产业集成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市科委、各区政府)

加快园区数字化转型。提高园区“上云用数赋智”水平,深化园区数字底座建设,推动园区公共数据、社会数据等的汇集整合、开放利用,支持工业互联网、智能工厂、在线新经济、数字供应链等数字经济载体和应用场景落地建设,加快打造一批标杆性数字化转型标杆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比例达到85%,建成10个以上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园区。(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创新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动园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污染物防治,重点发展氢能、储能、绿色材料等绿色低碳产业,推进先进技术和工艺突破,推广绿色制造,开发绿色产品,培育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建设一批绿色低碳示范园区,创建5个以上零碳(低碳)园区。(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三)实施要素供给优化配置行动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产业导向和发展需求,推进生物医药、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等标准厂房建设,提升优质项目承载能力。建立特色产业园区用地储备库,支持市级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特色产业园区倾斜。推进“工业上楼”,鼓励混合产业用地、产业综合体等复合用地方式,提高集约用地水平。支持弹性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措施灵活供地,降低优质项目获地成本。(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加大金融创新供给。支持园区开发运营主体通过上市、基础设施证券(REITs)、企业专项债、银行专项贷款、信托保险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用好市级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鼓励各区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市场加大投入,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园区更新等项目建设。支持园区设立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促进“基金+基地联动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加快园区产业人才集聚。着力拓展园区发展空间,搭建产业发展平台,增强对各类人才吸附效应。用好各类人才政策举措,实施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加强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持续推进招才引智,招引特色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培育特色产业 “上海工匠”。优化人才事项办理,为人才入园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建立园区、学校、企业融合的市域产教联合体,为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人才支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支持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完善特色产业园区及周边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大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筑量的15%配套指标建设员工宿舍,促进产业发展与职工生活、城市建设紧密融合。(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住建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提高配套设施供给水平。优化分布式能源、危废处理等专用型设施布局,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显示等市级重大产业项目在符合安全、环保、规划等要求前提下,按照实际需求建设危化品仓库。提升园区新型基础设施能级,推进园区5G基站、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充电站等布局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区政府)

(四)实施园区主体赋能增效行动

加强园区主体建设和管理。打造一批专业化、高能级的特色产业园区主体,培育一批懂产业、善管理、强服务的运营服务团队。通过“外引内建”多种方式,为园区企业提供包括科技创新、投融资、人才等生产生活专业配套服务。加强对园区产业培育、运营管理等的动态评估,通过招商激励、考核评价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激发园区主体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品牌。深入实施“区区合作、品牌联动”,推动特色产业园区与临港、张江、虹桥等成熟品牌园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打响“张江研发+上海制造”品牌,带动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能级和运营品质提升。支持引进国内外优质园区运营商参与,在园区开发、机制创新、产业培育等方面进行合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建立完善产业园区协同招商机制。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上海市投资促进平台,编制特色产业园区招商地图,组织同类园区开展特定产业主题招商。推动特色产业园区主体联合打造招商共享平台,深化项目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挖掘利用,探索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创新精准招商模式,加强龙头企业招商、平台招商、渠道招商、应用场景招商、产业链招商,借助数字化工具开展精准招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五)实施政策创新增能行动

加大专项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园区纳入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推动示范区专项政策在特色产业园区延伸覆盖。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创新中心、检测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市级资金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鼓励各区加大配套支持力度。加大特色产业园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探索推行集成电路全产业链保税模式,试点生物医药研发用特殊物品认定机制及通关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各区政府)

探索园区更新升级政策。支持特色产业园区作为城市更新重要载体,率先建立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多元参与的产业用地更新机制,以二转二为主攻方向,加快腾笼换鸟鼓励各区和园区探索研究二转二开发贷款及贴息支持政策,降低更新成本。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央企、本市国企加快盘活特色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土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建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畅通先行先试政策通道。充分发挥浦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重要功能区改革创新引领作用,支持落地重要功能区的特色产业园开展政策集成创新,推进空间规划编制、产业招商运营、存量空间盘活、技术标准、应用场景等试点突破,条件成熟后在其他特色产业园区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

强化市产业园区和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统筹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创建和管理,市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各区按照“一区一计划、一园一方案、一企一政策、一年一评估”的原则,制定本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计划。

(二)制定建设导则

制定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导则,规范特色产业园区申请、公告、运营、评价及退出等流程。建立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统计制度,加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体现特色产业集聚度、成长性、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开展特色产业园区星级评价,促进先建后评、分类指引、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三)加强示范引领

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在空间载体、企业服务、运营管理和生态培育等方面积极探索,打造一批特色产业示范园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

 

附件: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导则

 

 

 

 

 

 

 

 

 

 

 

 

 

 

 

 

 

 

 

 

附件

 

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发挥特色产业园区在打响“上海制造”品牌、提升实体经济发展能级中的重要作用,将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培育产业新动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战略载体和平台,现就本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建设导则。

第二条 (发展方向)  

鼓励市级特色产业园区提升发展能级和竞争力,围绕全市“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落实上海市产业地图,聚焦特定产业方向、打造特强园区主体、营造特优产业生态,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优化配置资源,构建园区特色化发展体系。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认定、评价管理、相关政策制定等。

各区分管特色产业园区的区经委、区经信委、区科经委、区科委、区商委等部门(以下简称“各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申报、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园区运营主体)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应坚持特色产业导向,统筹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定期报送园区发展情况。

第二章 认定机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划要求:园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市级产业地图规划指引。规划面积在1-5平方公里之间,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二)产业要求:园区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度较高。

(三)空间要求:园区应具备充足的产业发展空间,开发建设应已初具规模,有较大的可供产业用地或物业空间。

(四)产业聚集要求: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初步集聚一批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形成某一产业链或产业链主要环节的企业集群,现状主导产业集聚度(营收或产值)较高,或有产业链龙头企业集聚。

(五)科技浓度要求:园区应建立多层次的科技创新平台,研发投入较高,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合作紧密,建立了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在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有一定突破。

(六)运营主体要求:园区运营主体原则上由开发主体承担,有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七)产业服务要求:有较强的产业生态打造能力,能够为园区企业提供完善的人才服务、融资服务、物业服务、咨询服务、科技服务和综合服务。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基本情况;

(二)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方案;

(三)相关附件材料。

第七条 (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自愿向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八条  (评审与认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审意见确定认定结果,纳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名单。

第九条  (对外公告) 

每年认定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公告目录》,内容包括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名称、产业类别、园区面积、管理机构、四至范围等,并对新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授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统计报送)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统计报送工作机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园区的统计报送工作,根据时间节点和填报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各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数据、材料:

(一)园区基本情况及建设运营情况相关的数据;

(二)园区综合评价材料

(三)日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园区最新的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园区建设的先进经验、举办的相关产业活动等。

第十一条  (园区宣传)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应做好园区宣传报道工作,通过视频、刊物、广播、电视、海报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外发布园区的基本信息、特色产业、投资优势等,提升园区显示度和知名度。

第十二条  (名称调整)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名称或运营主体名称需要调整的,由园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报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在下一次公告目录中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运营主体调整)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需要调整的,由园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报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在下一次公告目录中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边界调整)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边界一经公布,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实需调整的,由园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说明边界发生调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并附调整后的园区边界CAD图、园区面积和四至描述,报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园区边界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符合要求的在下一次公告目录中予以调整。

 

第四章 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目的)  

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工作,了解园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作为退出管理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经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最新版《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公告目录》为准。

第十七条  (评价时间)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工作每年一次,评价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数据截止日期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  (评价内容)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主要考察园区产业发展、创新引领、建设运营等情况。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评价流程)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具体评价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年度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通知。

(二)园区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

(三)区业务主管部门对园区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辖区内所有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评价材料一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进行星级评价,按照一定标准,评定五星、四星和三星级园区。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发布公告目录。新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两年内不参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退出情形)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取消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并予以公告。

(一)园区在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排名中,连续两年综合评价排名后两位的纳入到退出建议名单,第三年仍排名后两位的退出特色产业园区名单。

(二)园区连续两年不参加综合评价,包括连续两年不按照填报要求或时间点报送评价数据和材料的。

(三)园区评价数据或材料存在重大虚报瞒报,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复核流程)  

针对第二十一条规定拟取消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园区,在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可由该园区运营主体通过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复核,并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并做出相应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导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

本导则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