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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改革措施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发布日期: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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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归还了企业投资决策权。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区分不同的项目性质,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管理,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转变了政府管理企业投资的角度和理念。今后政府将主要从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政府不能再以市场前景不明、经济效益不理想、资金来源不落实、技术方案不合理等理由否决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三,放宽了企业投资特别是社会资本的准入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第四,扩大了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可以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对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出了相应要求。要求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都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