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ACTION PLATFORM
来源:发布日期:2011-07-11
1、对《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为项目申请报告,由原受理部门根据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2、对《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 项目建议书、但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应 按现有办法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