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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日期:2021-11-25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1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沪经信规范〔202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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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节 |
1 |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 |
无 |
责令限期改正,已停止施工,但未拆除相关设施的,并处1万元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千元,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5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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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施工、不拆除相关设施的,并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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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数量未超过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阈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2万: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2万元: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数量超过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阈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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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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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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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数量未超过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阈值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 |
无 |
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数量超过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阈值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违法经营额0.2倍的罚款,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不得少于违法经营额的1倍: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违法经营额0.2倍的罚款: (1)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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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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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批准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数量未超过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阈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千元: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5千元: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数量超过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阈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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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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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的,予以警告 |
无 |
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千元: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5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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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数量未超过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阈值,或者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的,予以警告 |
无 |
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数量未超过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阈值,或者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千元: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5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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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数量超过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阈值,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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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数量超过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阈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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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千元: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5千元: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从重情节的,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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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照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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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的,处以1万元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千元,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不得少于5千元: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5千元: |
故意虚报、漏报、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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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虚报、漏报、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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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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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处以3万元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千元,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不得少于5千元: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5千元: |
10 |
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的,予以警告 |
无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千元: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5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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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无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
关于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活动的有关阈值
监控化学品种类 |
触发因素 |
重量阈值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生产、经营、使用的数量 |
A*化学品>1千克 A化学品>100千克 B化学品>1吨 |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 |
生产的数量 |
某一种化学品>30吨 |
第四类监控化学品 |
以合成方式生产的数量 |
厂区各种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合计>200吨 一个或多个车间某一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30吨 |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