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GOVERNMENT INFORMATION

栏目导航
【政协】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00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发布日期:2021-08-02

字号:      

沪经信提〔2021〕0216号


骆山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管理和防护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电力公司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公共区域用电属于用户内部用电。按照电网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规定,双方资产分界点位于进线电源电缆头与用户开关柜的电缆仓连接处,资产分界点亦为安全责任分界点。

        2.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的业主负有安全用电责任。根据《电力法》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3.公共区域用电设施安全按照属地原则或所属原则管理。如公共水池、喷泉、景观池、游泳池等有水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为物业公司或业主等相关管理方。不论是成规模工程建设,还是零散的安装用电设施,其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均应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接受所属单位、属地管理和上级部门管理。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的业主或者受托管理方应当做好运维、检查、更新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4.制订新标准需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经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制订新标准需要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用电应从属于设施主体功能,由对应的行业或建设管理归口部门根据需要决定。

        我委做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高度关注用电安全风险隐患,将督促电力公司加强对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用户的专业指导和服务,推动提高用电管理水平。关于您提出的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建议,如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管理和防护地方标准,我委将积极配合。

        特此答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联系人姓名:肖明卫                            联系电话:23119337

联系地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