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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的通知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沪经信规范〔2020〕7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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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附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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