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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煤炭执法类)》修订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来源:发布日期: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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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煤炭执法类)》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在《裁量基准》修订过程中,起草部门通过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市司法局、化工行业协会以及华谊集团等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各类反馈意见8条,起草小组吸纳了其中7条意见。现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

       一是采纳了相关企业提出的2条修改建议,调整监控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表述,增加了一款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加处罚金的标准,体现了递进式的管理理念。二是征求意见过程中,工信部以第52号令发布了新版《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故对于相关企业提出的更新《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等意见予以采纳。三是根据市司法部门意见,对各领域的处罚标准、裁量情节以及适用范围进行统一调整,使裁量基准更加公平、合理。

       二、未采纳的意见

       相关企业提出对“未经批准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增加从轻、从重情节。起草小组认为,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即化学武器,在军事领域之外基本没有应用价值,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可能给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因此在设计处罚标准时,已依据上位法予以顶格处罚,没有从重空间;同时考虑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也不宜从轻处罚,故未予采纳。

       感谢社会公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